一、网页证据保全的手续
证据保全手续原则上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通常是由认为该证据能够用来支持其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倘若双方都当事人都认为证据有利于其主张的,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提出。
申请的程式是指申请人向法院以何种形式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以及在特定形式下应列明或表明何种具体事项。证据保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方当事人。
2、应保全的证据。即申请保全的为何种证据,如请求勘验,申请指定鉴定人鉴定,申请询问证人或者调取证书等情形。保全证据的客体应于申请时予以确定。例如:“申请人与对造人于某日订立之买卖契约一件”,“坐落某处平房一栋之毁损情形”,“证人某某之证言”等。不能泛称“证言”、“契约”。
3、依该证据应证的事实。
4、应保全证据的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加以保护的证据有可能对本案的实际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第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是指一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受污染的环境、受药害的农作物青苗等等。这些证据如果不及时取样、对损害程度进行勘验、鉴定,难以对损害后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一类诉讼中,证据保全显得非常重要。“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是指时过境迁,原来的认证物证可能存在,如果不及时取证,以后难于取得。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这就要求法官在引导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时,如有证据保全的请求就应一并提出,以便接受申请的法院综合考虑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既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一般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目前来说,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著作权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主要适用于: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三、证据保全的效力
第一,对保全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可加以利用。保全的证据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或者相互间发生事实关系的证明,不但申请保全证据的当事人可予以使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该种证据对其有利时也可以加以使用。
第二,保全的证据效力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所保全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比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并不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已保全的证据,与人民法院依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同等的效力。
证据一经保全,应该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是证据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以及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它与其他证据一并加以审查、判断。对于当事人在诉讼前依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与人民法院依靠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样的效力。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款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002年7月24日,Zui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据一经保全,与法院调查程序所收集、调查的证据有同等的作用。保全的证据是诉讼证据的一部分,法院应当将它与其它证据一并加以审查、判断。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属于法院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有同等效力。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经法院保全,也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已为法院保全的证据,可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这种观点似有更加强化法院职权调查的倾向,即强调保全证据与法院通过调查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