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收费合理
三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每年申请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提出什么处理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4、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三)房屋设计、施工、使用、修缮等技术档案资料;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5、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有哪些责任?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治理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第三人代修房屋,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承担。
需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腾空房屋,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未及时腾空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排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危险房屋修缮救助和解危安置有哪些规定?
为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危房的治理工作,《办法》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申请修缮治理救助,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金补助。
为妥善安置出现重大险情房屋的所有人,并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经鉴定为需要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应采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收回土地,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解危资金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解危。区人民政府应集合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